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868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100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均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并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袁 玮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