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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036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姚集镇冯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万林,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如安,男,1972年8月26日,汉族,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岔路村油坊组/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金张公路**/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于邵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如安、***、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潘永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琼
书 记 员 陆园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