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985号之一
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于绍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兰宝,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丽华
书 记 员 郭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