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枫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8157号
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枫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求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枫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其已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