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73353号
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3,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3,9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号楼XX层被告办公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改造,双方签署了《消防设施改造合同》,其中就合同金额、施工期限、付款安排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做了明确约定。此后,原告依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对被告办公场所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改造并完成竣工检测。该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已于2021年11月24日取得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并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始终未能与原告结清相应工程款项。2022年8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制发《律师函》向被告催款,被告仍未付款,目前尚有153,900元工程款未能如期支付(不含质保金17,100元)。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几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如所请。
被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原、被告签订《消防设施改造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租赁位于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号楼XX层作为办公使用,现委托乙方根据甲方已有的室内装饰和消防审图图纸对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改造。工作内容:消防报警点位的增加或移位;消火栓的移位、喷淋点位的增加或移位、增设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系统(**)、增设防排烟系统的风机、风管、风阀,双方协议如下,一、施工时间: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金额:经友好协商,工程总价金额为:570,000元(含税),工程费用(详见报价明细表)。2.付款方式:(1)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即预付给乙方项目总费用的40%,共计228,000元作为乙方项目启动的首期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总费用的40%,共计228,000元;待拿到项目合格批文后,甲方即付给乙方总费用的17%,共计96,900元;质保金3%,共计17,100元,质保期2年。(2)在本工程中,乙方实行包工包料,如因甲方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甲方应按附件单价增补工程造价。
之后原告施工,并于2021年11月24日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规定,你单位2021年11月24日申报了上***环保新办公室装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号楼XX层)的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备案,并提供了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消防产品清单;……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已经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2021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汇款支付228,000元,摘要:办公室装修。202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汇款支付171,000元,交易附言:办公室装修。
2022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2022)沪正义函字第101号,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生公司”)的委托,指派沈岱***处理其与贵公司工程服务合同纠纷相关事宜。据查,就贵公司委托洋生公司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号楼XX层办公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改造事宜,贵公司与洋生公司于2021年8月签署了《消防设施改造合同》,其中就合同金额、施工期限、付款安排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约定。洋生公司依据合同向贵公司履行了相应义务,对贵公司办公场所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改造并完成竣工检测。该消防设施改造工程已于2021年11月24日取得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根据合同付款约定,截至发函之日,贵公司应付552,900元,已付399,000元,尚拖欠洋生公司工程款153,900元(不含质保金17,100元)。贵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了违约,洋生公司有权要求贵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承担给洋生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为避免诉累,**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付清拖欠的工程款153,900元。否则,洋生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届时贵公司还将承担诉讼费、利息等。为免异议,本律师函不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方面减损“洋生公司”依据合同及适用法律所享有的任何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或救济。本函的内容也不得被理解为或被解释为我方对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对所有相关权利和利益明示保留。该函于2022年8月8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设施改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理应支付欠付的工程余款。现原告几经催讨,被告仍未支付余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其余剩余款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53,900元;
二、被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5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被告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