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44幢)109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新路58号2幢49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5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1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