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44幢)109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新路58号2幢49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195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1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3,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解封申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