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7号之一
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44幢)109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新路58号2幢49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女,195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女,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38元,合计诉讼费4,063元,由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