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7号之一 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2511弄(44幢)109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新路58号2幢49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女,195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女,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38元,合计诉讼费4,063元,由原告上海龙丰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