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1212号409室H。
被执行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219弄1号101室。
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40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0,126.50元;二、被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三、被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1.26元,减半收取计5,265.63元,由被告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洋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131.2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查明如下:1、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于各商业银行有若干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且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已做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递交续冻申请。2、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219弄的房产若干,所有房产均已设定高额抵押,抵押债权金额登记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且上述房屋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了其中7号301-304室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前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递交续封申请。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大自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李 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轶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