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22332号
申请人: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8号楼135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合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48幢一层0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合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合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37,0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中合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37,0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沪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