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民初471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658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杨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1525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5幢2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应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154,221.5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后本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沪民终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在案件中作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富利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已经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驳回,案涉保全已无必要,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154,221.5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