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石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601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石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石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