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财保4299号 申请人:无锡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涂某,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人无锡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涂某银行存款100469.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涂某银行存款100469.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2元,由无锡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