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3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薛立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杰,男,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02部位**v>
法定代表人:柳亚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怡志,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镜明,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进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观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进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高进公司与泛观公司所签署的咨询顾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守履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以做了充分的沟通,泛观公司明确知道高进公司无施工图签章及设计资质,因此合同的名称为咨询顾问合同,即双方均明确本合同并非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而非建筑设计服务,合同中要求提交的咨询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初步设计等技术服务文件并无作为建筑设计及施工图签章要求。如要将高进公司所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需加盖相关设计院的公章,并且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与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不相符。高进公司与泛观公司的合同仅是咨询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泛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此外,鉴定费不应当由高进公司承担,应当由泛观公司全部承担。
上诉人泛观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高进公司完成初步设计的交付存在错误。高进公司提交的2018年7月2日《资料接受清单》、交付清单,仅表明泛观公司已收到了项目方案、初步设计文件,不能证明泛观公司已确认、认可该等文件。事实上,泛观公司在高进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提交初步设计后就提出了异议,高进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并未完成。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初步设计中确存在一定缺陷,但是,从鉴定人员对上述缺陷造成影响的评价来看,如被告及时审核图纸并告知原告审核结果,原告本可通过较短时间予以修正。初步设计中存在的瑕疵也可通过之后施工图设计由原告进行修正。”上述事实的认定是基于XX设计院鉴定人员回复,但鉴定人员明确说明关于初步设计中不符合设计深度之处所占比例,因鉴定内容限于泛观公司提出的鉴定事项,无法对初步设计整体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仅仅从工程角度做出相应回复。故一审法院认定忽视高进公司提交图纸确实存在缺陷的事实,认定泛观公司的迟延审核导致高进公司无法及时修正设计图纸缺陷,则明显有失偏颇。泛观公司在高进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内容时不应向其支付相应款项符合契约精神。一审法院判决给付的设计费用金额也违背本案事实及法律公平原则。
高进公司对于泛观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审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22万的判决,高进公司认为应当撤销,因为设计中出现的误差是由于对方的原因产生的,故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240万元。
泛观公司对于高进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咨询服务合同无效,由对方承担鉴定费是正确的。涉案合同内容包括平面规划、方案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包括了消防、电气、暖通等内容,故合同内容范围属于建筑物设计范围内,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由于对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故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案涉合同无效。2、根据泛观公司的申请,由鉴定机构对对方的初步设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因此鉴定费用应当由对方承担。要求法院驳回高进公司的上诉请求。
高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判令泛观公司:1.支付服务费240万元;2.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0月20日,高进公司(顾问单位)与泛观公司(委托单位)签订咨询顾问合同(以下简称案涉设计合同),约定顾问单位工作内容包括:完成方案设计,并调整至符合甲方需求;根据批准的方案规划,开展初步设计,提交初步设计文件8份;协助甲方协调并整合完成所有甲方选型的合作伙伴的深化设计;协助委托单位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技术合作,由华东院配合顾问设计完成施工图出图等。服务进度计划安排: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平面设计,并交甲方审议;签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方案规划,并通过委托人审核;签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设计文件8份;签约之日起120日内,在深化设计单位配合下,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提交设计文件8份;自施工图通过评审之日起15日内完成招标技术说明等;参与甲方组织的施工招投标工作及技术交底。委托单位与顾问单位共同评估已完成工作,并根据各阶段支付费用,委托单位收到请款单和发票后10天内付款,如30日仍无付款,顾问单位有权暂停服务。本合同总价为600万元。顾问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等额税务发票10天内,支付总价的20%;初步设计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总价的60%;完成施工招标与设计交底,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总价的15%;项目测试与验收完成后,发包人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总价的5%。设计人提交文件后,发包人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逾期不出具审核意见的视为发包人确认该设计成果。
2017年10月20日,泛观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院)(承接方、乙方)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云计算数据中心咨询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签订设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018年1月11日,泛观公司(甲方)、华东院(乙方)及高进公司(丙方)签订会议记录,内容包括:通过甲方和乙方审核的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用华东院图鉴,并加盖华建院图章,最终施工图通过业主和乙方审核后用华东院图鉴,并加盖华建院图章。
2018年3月30日、2018年10月22日,泛观公司分别支付高进公司120万元、120万元。
2018年6月28日,高进公司通过电邮向泛观公司发送初步设计图纸,同年7月2日,高进公司向泛观公司交付初步设计图纸及其他材料,泛观公司于该日签收上述材料。2018年12月25日,泛观公司向高进公司发函,内容包括:贵司于2018年6月28日发邮件至我司商议举行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议的时间问题,我司已组织第三方设计单位对贵司于2018年5月的交付进行审核,希望贵司针对问题汇总表提供回复。后附问题汇总表显示包括装修、电气、空调、弱电和消防的图纸问题若干。
一审审理中,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的原始性质为厂房和仓库,须通过改建、提资后作为云计算数据中心使用,改建工程的设计工作由核工院负责。高进公司在本案中向泛观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仅涉及云计算数据中心的设计,不包括原厂房改建的建筑设计部分。
经泛观公司申请,高进公司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XX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设计院),就高进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泛观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深度要求等进行鉴定,XX设计院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分析说明”载明:经与2018年7月2日当时有效的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业方面,设计图纸二项不符合规范/规程等。关于暖通专业初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规程的二处:1.图号为“NT-00-01、NT-03-07、NT-03-09”的图纸,经核验发现“27#楼屋面空调通风平面图上,顶层楼梯间窗的尺寸0.6mX1.2m,面积0.72㎡”,而“《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第3.2.1条应保证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的自然通风面积”,故该处不符合规程。第六部分“鉴定意见”载明:1.暖通设计图纸主要存在楼梯间自然通风、二层部分走道排烟设计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说明、制冷系统原理图、主要设备表中有部分不符合设计深度等问题。2.电气设计图纸部分内容不符合相关规范、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问题。高进公司、泛观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泛观公司为该鉴定垫付鉴定费用14.8万元。
关于暖通专业初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规程的二处,高进公司作出解释:1.案涉房屋顶楼通风面积的确定属于房屋改建过程中的建筑设计部分,而其工作内容是在建筑设计提供的数据基础上进行的工艺设计,因核工院向其提供的建筑设计数据不满足规范,故其后续设计也存在相应问题。2.案涉房屋的建筑设计方案一直未能确定走道排烟方式,其与泛观公司确认后将走道设置为自然排烟。关于不符合设计深度的问题,其认为该部分内容占总体设计的2%,且可在后续的深化设计中予以解决。
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询问XX设计院上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深度之处,对初步设计整体而言会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鉴定人员回复:从专业角度来看,任何情况下设计图纸均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消防规、地方颁布的消防规范符合设计深度之处所占比例,因鉴定内容限于泛观公司提出的鉴定事项,故无法对初步设计整体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判断;从工程的角度来看,上述问题均可通过初步设计之后的施工图设计加以解决。法院进而询问如对鉴定意见书中的上述问题重新设计所需耗时的问题,鉴定人员回复:就鉴定意见中的不合规之处,重新设计是很快的。
一审另查明,高进公司具备电子和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高进公司为证明核工院向其提供的房屋改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数据原因导致其提交的初步设计存在楼梯间的自然通风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提交核工院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其发送案涉房屋建筑平面图的电邮。泛观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认为,从邮件所附图纸来看,无法区分其所在楼房及具体部位,不足以证明与鉴定意见中所载的“27#楼屋面空调通风面积”有何关联,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高进公司为证明因外联发单位未告知走道的排烟方式导致其提交的初步设计中存在二层走道排烟不符合消防规范的问题,提交其与泛观公司于2018年4月至6月间的两份电邮往来。邮件显示,泛观公司提出“图纸中应表达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等相关信息供消防部门审核”,高进公司回复“因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人员疏散及排烟设施为建筑消防相关内容,故请用户协调业主单位提供”。泛观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工艺设计中的消防设计仍属于高进公司的工作范围。法院认为,泛观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泛观公司为证明其曾就高进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提交的初步设计提出异议,提交双方于2018年7月2日之后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若干。高进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方案设计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专家评审,其提交的初步设计是在该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完成的,而该组证据显示泛观公司对已固定的方案设计重新提出修改要求,不能视作是对其提交的初步设计提出的异议。泛观公司解释称,前述方案设计虽已通过专家评审,但其有权在此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变更。一审法院认为高进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高进公司主张其已于2018年7月2日向泛观公司交付初步设计,故泛观公司应向其支付设计费。泛观公司提出因高进公司缺乏设计资质,故其与高进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高进公司未向其交付施工图,故其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尚未成就;因高进公司交付的初步设计不符合消防规范及深度要求,故不同意支付设计费。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高进公司、泛观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因高进公司缺乏相应设计资质而无效?二、高进公司是否有权向泛观公司主张设计费?
一、关于高进公司、泛观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因高进公司缺乏相应设计资质而无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因此,上述禁止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从案涉设计合同的内容来看,泛观公司委托高进公司就案涉项目提供的设计工作包括平面规划、方案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等等,合同明确约定包括消防、电气、暖通等方面的内容,故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属于工业建筑设计领域,而非室内装饰装修范畴。高进公司称案涉设计合同为室内装饰工程合同,设计人的资质等级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其完成的工作仅包括初步设计,故案涉设计合同并非无效,上述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高进公司缺乏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承接设计业务,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确认案涉设计合同无效。
二、关于高进公司是否有权向泛观公司主张设计费的问题。
合同无效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于已履行部分的结算事宜,仍可参照合同中的设计费结算及支付条款。泛观公司提出因高进公司未交付施工图故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以及高进公司已交付的初步设计不符合消防规范和深度要求,故不同意支付设计费的抗辩。
关于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合同约定,设计费按阶段支付,如泛观公司未支付上一阶段的设计费,则高进公司有权暂不提交之后的设计图纸。换言之,在高进公司交付初步设计之后,泛观公司应向其支付初步设计的设计费,否则高进公司无需再交付初步设计之后的施工图。因此,泛观公司提出高进公司未交付施工图,故其支付初步设计的设计费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泛观公司是否有权以高进公司交付的设计存在缺陷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问题。首先,合同约定,泛观公司应在高进公司提交初步设计后的十五日内完成审核,逾期不出具审核意见的视为其确认该设计成果。现高进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泛观公司提交初步设计,而高进公司直至2018年12月25日方才提出异议,对此并无正当理由可以解释,应认为高进公司完成初步设计的交付。其次,经XX设计院鉴定,高进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中确存在一定缺陷,即暖通设计图纸主要存在楼梯间自然通风、二层部分走道排烟设计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说明、制冷系统原理图、主要设备表中有部分不符合设计深度等问题。但是,从鉴定人员对上述缺陷造成影响的评价来看,如泛观公司及时审核图纸并告知高进公司审核结果,高进公司本可通过较短时间予以修正。而高进公司向泛观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初步设计中存在的瑕疵也可通过之后施工图设计由高进公司进行修正。最后,案涉合同虽因高进公司缺少资质而无效,但泛观公司明知高进公司缺乏资质而与高进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在高进公司对其提起本案诉讼后,以合同效力、未履行完毕等为由拒付设计费,显然有违诚信。基于不应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精神并结合案件的履行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泛观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考虑到高进公司交付的初步设计存在的瑕疵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将初步设计的设计费从合同约定的360万元调整为342万元,结合合同约定签约之时泛观公司应支付设计费120万,故泛观公司应付的设计费总额为462万元,扣除已付款240万元后,泛观公司还应向高进公司支付222万元。关于高进公司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因合同无效,其诉请缺少合同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咨询顾问合同无效;二、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220,000元;三、驳回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计17,800元,由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20元,由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280元。鉴定费148,000元,由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高进公司提供了以下新证据:1、2021年1月21日高进公司的代理人与泛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施建昌的谈话记录,证明文件签收情况以及关于消防排烟等消防设计等问题产生的原因,施在谈话笔录中陈述是由外联发负责找核工院完成设计的,高进公司仅配合,故鉴定中该块产生的问题,不应高进公司承担。2、图纸一份,涉及到消防通风面积不够的问题,该图27楼顶层窗户位置标注是C0612,而根据消防通风要求要达到0.8平方米,该图是核工院提供给高进公司,高进公司只能根据该图进行设计。消防内容高进公司套用了核工院的设计,高进公司也看出核工院的设计有问题,但核工院的设计不是定稿,高进公司只能沿用其设计。泛观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施建昌是泛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但施建昌不负责与对方的材料交接,其也不是泛观公司的股东。谈话笔录如果是证人证词,则应当由证人出庭作证。谈话笔录的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故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确认。2、关于图纸,应当由专业机构判断。消防是否属于对方工作范围,应当看合同,而不是看图纸。即使该图纸是核工院设计,由泛观公司提供给对方,也不能免除对方初步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的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约定,消防设计是对方的义务,符合规范是强制性规定。本院认为,即使核工院的设计存在问题,高进公司在套用核工院的设计时,也应当根据相应的行业规范进行。高进公司的设计结果现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确实存在问题。高进公司称其在设计时也看出核工院的设计有问题,其沿用其设计,而未就此问题向泛观公司明确提出,并得到泛观公司的确认,故本院采纳泛观公司有关不能免除高进公司初步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的责任之相关质证意见,对高进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目的难以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为一审判决所确定的高进公司、泛观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因高进公司缺乏相应设计资质而无效以及高进公司是否有权向泛观公司主张设计费。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因案涉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平面规划、方案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涉及消防、电气、暖通等方面,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属于工业建筑设计领域,而非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并对高进公司有关案涉设计合同为室内装饰工程合同,设计人的资质等级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且其完成的工作仅包括初步设计,故案涉设计合同并非无效等的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之处。鉴于高进公司缺乏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承接设计业务,案涉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案涉设计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高进公司上诉称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而非建筑设计服务,高进公司与泛观公司的合同仅是咨询合同而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等主张,与在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基于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对于高进公司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之处。高进公司主张泛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至于高进公司是否有权向泛观公司主张设计费的问题,因一审判决对此已有较为详尽的阐述,本院认同一审的相应阐述;且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实质意义上新的事实与理由,仍重复一审中的相关事实与理由,故本院在此不再就此问题进行赘述。本院确定泛观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并对一审法院酌情将初步设计的设计费从合同约定的360万元调整为342万元的结果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最终确定泛观公司还应向高进公司支付222万元的内容应予以维持。
此外,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泛观公司的申请,由鉴定机构对高进公司的初步设计进行鉴定,结果为部分设计并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据此,一审法院确定相应的鉴定费用由高进公司承担,亦无不妥之处。高进公司上诉称鉴定费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泛观公司全部承担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上诉人高进公司及泛观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80元,由上诉人上海高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20元,上诉人上海泛观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凌 捷
审判员 翟从海
审判员 蒋辉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