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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1执275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寇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鲁1521民初5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某乙公司共偿还原告货款864425元,分三次履行,分别于2025年1月26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5年5月26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货款514425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付清。(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某甲公司账户:开户行:某银行七级支行,账户:);二、被告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2500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三、如果被告任意一期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货款加上全部诉讼代理费即50000元及利息(以全部剩余货款加上全部诉讼代理费即50000元为基数,自约定的还款期限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一次性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2444元,减半收取计6222元,保全费2025元,共计824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于2025年11月5日、11月11日、12月2日、12月30日、2026年1月22日、3月23日、4月9日七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2026年3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14元,交纳执行费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264元。4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鲁1521执257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