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2218号
原告:台前县志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楼镇东***。
被告:阳谷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七级镇西***委会西200米。
被告:李**,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七级镇西***委会西200米。
原告台前县志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天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台前县志勇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前县志勇木业有限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前县志勇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台前县志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