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066号
原告:沧州欣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张村乡古今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占林,职务:经理。
被告:上海宝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云龙,职务:董事长。
沧州欣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陆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沧州欣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欣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73元,减半收取计9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保永
人民陪审员 高金虎
人民陪审员 王占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