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缪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宝山区支行。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上海绿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联谊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缪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缪氏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