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463号
申请人: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1GD34M8,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34M8F,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联系电话:13813****XX,电子邮箱:XX@qq.com。
法定代表人:张荣。
被申请人:许学坤,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12月10日,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133625186,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62,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嘉唐公路2452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明。
申请人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学坤、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为申请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学坤、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开户行、账号,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居勇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季俊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