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056号
原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159弄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昆,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上海唐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嘉唐公路2452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明。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耐
书 记 员 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