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615号
原告: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99号我格广场(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马守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方路1000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耀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王 盈
人民陪审员  茅春燕
人民陪审员  赵沛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路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