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4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卓越紧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卓越紧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卓越紧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19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635.00元,上述合计为人民币198635.00元。但被执行人卓越紧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卓越紧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63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