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溱,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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