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7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2栋A**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0EL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朝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4-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9JF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朝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改判,判令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判令被上诉人返还租赁保证金160000元并退还上诉人多交纳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458125.71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具体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深圳市朝廷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以不知情为由进行虚假陈述,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违反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事实与理由详见答辩状。
上诉人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深圳市朝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160000元,退还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纳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458125.71元;3.深圳市朝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0.63元,由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书》是否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
关于是否存在重大误解。上诉人主张因房屋为T字形,其实地考察时无法判断正确面积,且合同写明面积为910平方米,故其签订合同时不知房屋实际面积为603.46平方米,存在重大误解。本院认为,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于2018年10月30日,上诉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了约一年半的租金,在上诉人使用十个月后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场所使用证明》也显示上诉人在填写涉案房屋租赁面积时注明“603.46平方米”,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早已知悉涉案房屋的实际面积并非合同约定面积,且上诉人在此之后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涉案租赁合同亦未约定按单位面积计算租金。现上诉人主张重大误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欺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于合同签订后的11月向其提供的物业水电费用清单将房屋面积打上了***用以隐瞒真实面积,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真实面积,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存在显失公平。上诉人主张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三分之一,对其而言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均是商事主体,应对订立涉案合同具有一定的市场经验和能力,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被上诉人具有利用其优势或利用上诉人轻率、无经验等而与上诉人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及涉案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现上诉人主张显失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1.2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