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5民初6583号
原告:上海康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高石路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290628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男,住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上海康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康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康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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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