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4092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佳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