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326-H。
法定代表人:丰雪飞,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云庵民俗文化街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山东路**时代国际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同安路**乐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敏
原审被告:杨敏,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审被告:张新宽,男,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审第三人:青岛崇汉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同安路**-1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敏,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云庵民俗文化街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杨敏、张新宽;原审第三人青岛崇汉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请求撤销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8716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被上诉人所诉案件源于之前起诉装修费的案件。该案件已生效并且申请执行。但是因为未执行到相关款项,遂重新立案起诉为本案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随意起诉上诉人,任意创造管辖连接点。被上诉人基于合作协议可以直接起诉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必要起诉杨敏、张新宽、***等人。如果基于股东则应当另行起诉,而不应当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将所有人混作一团。如果基于股东出资等而起诉上诉人,则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青岛市崂山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上诉人基于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未得到实际履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本案原审被告承担代为履行清偿义务,符合法律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云庵民俗文化街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青岛市市**,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