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8716号
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326-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118607205221D。
法定代表人:丰雪飞,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云庵民俗文化街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号时代国际广场2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03096022。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凌云,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9号乐环路22、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00MJD82241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张新宽。
被告:张一龙。
第三人:青岛崇汉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9号-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51JR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张新宽、张一龙、第三人青岛崇汉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张新宽、张一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张新宽、张一龙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城发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青岛崇汉轩汉画像艺术博物馆、**、张新宽、张一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89元,减半收取2209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丛美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正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