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1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326-H。
法定代表人:丰雪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崇汉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719号-1。
法定代表人:杨敏,执行董事。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第969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崇汉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崇汉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第9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其航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