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29045号
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丰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陆宁生,男,194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元芳,女,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周晓毅,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乔卫军,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胡斌,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宁生、王元芳、周晓毅、乔卫军、胡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亦兵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