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5341号
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8层6户。
法定代表人:亓月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飞,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户籍地在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220号B座1303室。
法定代表人:丰雪飞,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源青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