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1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顺河镇***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全,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