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西段区委家属院5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86113989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71号1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44434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住所地鱼台县老砦镇。
负责人:***,筹建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与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