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878号
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34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与被执行人双方已经再无其他争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判项内容已将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