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财保1号
申请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美容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