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

6949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69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4元,由原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美容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