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921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87362.9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状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款项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21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费存华 审 判 员 马剑慧 审 判 员 钱美生
代书记员 郭同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