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27执恢134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钢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刘海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书记员 王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