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圣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39543号





原告:上海天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沙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俞建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钰,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妙境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司兴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凡,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天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怡






书 记 员


刘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