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5589号之一
原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老城工业园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城山镇胜利村于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