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韩某等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911民初3145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康桥水郡。 被告: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