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911民初3145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康桥水郡。
被告: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