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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6民初40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 4250 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