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5716号
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938793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20448XC,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4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浙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