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012号
申请人:上海隆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工业南区亭虹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隆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隆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