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配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路政通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3执183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路政通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西岗路西、临泉路北侧厂房00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B1栋70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合肥路政通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合肥路政通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欠款159991元,利息损失2636元,利息10429元(以1599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4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27元(以159991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2年1月14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保全费137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574元,以上合计1808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高速公路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8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