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22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泺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川投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艾杰,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1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强、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延期履行,故目前暂不适宜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金涛
代理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