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尚品世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商品世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尚品世纪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金额59811.16元,将执行案款59026.1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785元,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78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