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执字第9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5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89,6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3,296.01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春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目前亦不能可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54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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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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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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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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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