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28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
原告***与被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闫 理
书 记 员
邵玲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