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28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
原告***与被告上海航讯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闫 理






书 记 员


邵玲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