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上海觉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觉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澳林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觉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澳林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上诉人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37元,由上诉人上海林江电力成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