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赵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青浦赵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5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包津津,男,住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辉路XXX号。
被告上海青浦赵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包津津、上海青浦赵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其所诉讼的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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